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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5619号

佛山市南海区钜仁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星际娱乐会所、李赞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钜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星际娱乐会所,李赞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561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钜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联新村“三联”市场边首层02号,组织机构代码590051317。

法定代表人:何文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新华,系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雄柏,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星际娱乐会所(以下简称星际会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四季商业广场13层局部。经营者:李瑞玲。

被告:李赞毅,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肖志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及被告星际会所的经营者李瑞玲到庭参加诉讼,被李赞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星际会所、李赞毅(保证人)签订《终端购销与促销推广协议》,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协议约定原告向星际会所供应啤酒,双方约定了啤酒数量、品牌、结算方式等,原告向被告支付40000元促销费。若被告星际会所有拖欠货款等违约行为,则原告有权拒付协议约定的一切费用并要求被告星际会所返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并支付逾期货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李赞毅作为星际会所的实际经营者应对上述协议中被告星际会所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应付货款、利息、促销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及律师费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星际会所支付了全年的促销费40000元,被告星际会所自2013年10月10日向原告进货,但仅支付货款30706元,自同年12月28日起拖欠货款。截至2014年4月10日,被告星际会所共拖欠原告啤酒款84100元。现被告星际会所已停业。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啤酒款84100元(150箱×174元/箱+340箱×148元/箱+60箱×128元/箱)及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自2014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4月1日的违约金35322元;2.两被告返还未实际发生的消费者宣传促销费34340元[40000元(849箱÷6000箱×40000元)]及销售返利16146元(299箱×54元/箱);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星际会所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在2016年4月向原告方转账支付货款2000元。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星际会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表、李赞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终端购销与促销推广协议》原件1份;3.赞助费40000元的收据原件1份;4.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星际会所授权书复印件1份;5.货单原件11张、李瑞玲签名确认的货款清单原件1份。被告星际会所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被告李赞毅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被告李赞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庭审质证、辩证,被告星际会所对证据15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星际会所签订《终端购销与促销推广协议》,约定:1.原告向被告星际会所供应青岛系列啤酒,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其中青岛纯生支装174元/箱、青岛(COOL)啤支装148元/箱、青岛2000(罐装)128元/箱,每箱返利均为54元。货款月结,次月30日结清上月货款;2.被告星际会所逾期支付货款的,每日应支付逾期货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3.如被告星际会所违反协议约定,应将未实际发生的消费者宣传促销费及依本协议收取的其他费用一次性返还原告。关于消费者宣传促销费,在被告确保购买啤酒6000箱/年的前提下,原告按销售折扣比例数额的计算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星际会所全年消费者宣传促销费40000元,如被告星际会所在协议期内的购买量未达到6000箱,未完成的销量须按每箱6.7元返还消费者宣传促销费给原告。被告李赞毅也在上述协议保证人处签名,对合同项下被告星际会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支付消费者宣传促销费40000元予被告星际会所。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被告星际会所共向原告购买啤酒849箱,其中299箱已按返利后价格付款(让利16146元),被告星际会所于2014年4月10日确认尚欠550箱啤酒货款54400元(货款总额84100元,按返利后价格计为54400元)。另查明,被告星际会所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是李瑞玲。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星际会所签订《终端购销与促销推广协议》,原告依约向被告星际会所供应啤酒后,被告星际会未足额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星际会所以返利前的价格为标准支付货款84100元及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以货款841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付违约金35322元、返还消费者宣传促销费34340元和销售返利16146元,被告星际会所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星际会所辩称于2016年4月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货款,由于被告星际会所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赞毅自愿为被告星际会所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赞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星际娱乐会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4100元及违约金35322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钜仁贸易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星际娱乐会所返还消费者宣传促销费34340元及销售返利16146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钜仁贸易有限公司;

三、被告李赞毅应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星际娱乐会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9.0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欧斯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