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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746号

崔清国与周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清国,周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746号原告崔清国,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郝志杰,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祥,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清国与被告周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清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正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