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0075号原告周某,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吴某,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告黄某,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吴某、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慧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李慧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敏娴黄淑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