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乔定栓,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1日。被执行人赵宽卓,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4日。被执行人崔金旗,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水梦阳,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28日。乔定栓与赵宽卓、崔金旗、水梦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陕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宽卓、崔金旗、水梦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乔定栓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4.993173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宽卓、崔金旗、水梦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劵、无银行存款,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宽卓、崔金旗、水梦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乔定栓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宽卓、崔金旗、水梦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乔定栓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鸣
审判员 武朋军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安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