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4**执47号申请人攀枝花市双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钒钛产业园区。法定标人詹朝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米易县恒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白马镇田家村三社傈僳湾。法定代表人谢忠衡,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民终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攀枝花市双赢工贸有限公司与米易县恒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停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攀民终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天明
审判员 郑从俊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