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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1221号

邓开荣与珠海市联合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开荣,珠海市联合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邓开荣,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珠海市联合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大海环村府办公楼西北角仓库,组织机构代码09587574-9。法定代表人黄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珠海市斗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斗劳仲裁非终字[2016]第6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联合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斗门支行账号20×××67的存款(以56085元为限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雪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腾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