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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执字第00312号

叶昊朋、杨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昊朋,杨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叶昊朋,男,1988年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杨辰,男,1988年出生,住所地盐山县。叶昊朋申请杨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盐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叶昊朋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盐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景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