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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789号

程金辉与纪桂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金辉,纪桂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789号申请执行人程金辉,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纪桂成,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金辉与被执行人纪桂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进行了下列查控工作:

一、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远不足以执行,其名下账户已冻结;

二、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其房产已轮候查封;

三、经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在该处实际经营。至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78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程金辉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丙坤

审 判 员  刘 波

代理

审判员  路建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