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789号申请执行人程金辉,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纪桂成,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金辉与被执行人纪桂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进行了下列查控工作:
一、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远不足以执行,其名下账户已冻结;
二、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其房产已轮候查封;
三、经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在该处实际经营。至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78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程金辉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丙坤
审 判 员 刘 波
代理
审判员 路建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