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3执159号

刘伟与徐瑞威、徐瑞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伟,徐瑞威,徐瑞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刘��。被执行人徐瑞威。被执行人徐瑞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徐瑞威、徐瑞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2163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春锋

代理

审判员  X X

代理

审判员  王子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