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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2262号

高某甲与左某、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某甲,左某,刘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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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横山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262号原告高某甲。被告左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左某、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呼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