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262号原告高某甲。被告左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左某、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呼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