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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536号

蒯志恩走私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蒯志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536号罪犯蒯志恩,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198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蒯志恩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33号刑事判决,驳回部分上诉,维持原审对被告人蒯志恩的刑事判决。2009年3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33年2月6日止。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4.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蒯志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蒯志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31年3月6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