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1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毕名霞,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法定代表人张蕾,该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商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本金义务并订立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商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勋
审判员 刘子合
审判员 张洪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