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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执字第1252号之一

青岛海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海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1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毕名霞,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法定代表人张蕾,该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商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聊城嘉润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本金义务并订立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商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勋

审判员  刘子合

审判员  张洪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