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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288号

任举与冯宝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举,冯宝玉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288号申请人任举,男,汉族,1958年6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冯宝玉,男,汉族,成年,个体工商户。2016年5月11日本院受理了任举申请执行冯宝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2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周浩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田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