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288号申请人任举,男,汉族,1958年6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冯宝玉,男,汉族,成年,个体工商户。2016年5月11日本院受理了任举申请执行冯宝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2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周浩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田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