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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529号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张文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张文娥,丰保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41-7号(1-3门),组织机构代码05718238-6。

负责人:齐云海,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娥,女,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审

被告:丰保军,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审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鲁中东大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75086544-1。

负责人:杨志亭。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文娥,原审被告丰保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后,不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国祥

代理

审判员  赵哨兵

代理

审判员  管福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