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保7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雷,董事长。
被告:王德印,居民。
被告:陈斌,居民。
被告:常艳,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28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285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庆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