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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保7号

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德印、陈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德印,陈斌,常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保7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鸿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雷,董事长。

被告:王德印,居民。

被告:陈斌,居民。

被告:常艳,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28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285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庆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