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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442号

合肥锦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胡自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锦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胡自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锦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彭政,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胡自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自长,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合肥锦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胡自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2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 勇

审 判 员  吴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