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625号
原告:何显威,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淮南市朱集东煤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黄守兵,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淮南联通销售员,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显威诉被告黄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显威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显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显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显威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隗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