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1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雷,男,1986年9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盗窃2016年3���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雷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韩伊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候雷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到洛阳市洛龙区中硅高科公司车子棚内盗窃一辆红色立马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候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候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候雷系洛阳市洛龙区中硅高科公司劳务人员,2016年2月18日下午,候雷下班后在车子棚内看见一辆红色立马电动车车钥匙未拔,便将车钥匙取走。次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候雷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中硅高科公司车子棚内将该电动车盗走。被害人19日晚上发现电动车被盗,便查看公司监控发现电动车系候雷盗走,后找到候雷将电动车追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7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候雷的供述,证人李某某、胡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候雷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前科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候雷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候雷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候雷有盗窃前科,本院在量刑时将考虑该情节,并结合其本次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候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琴
人民陪审员 段 佳
人民陪审员 牛志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蒋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