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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2475号

李群与朱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群,朱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475号申请执行人李群。被执行人朱波。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标的为欠款988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陈峰执行员  郑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