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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187号

王德辉申请执行赵艳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辉,赵艳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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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187号���请执行人王德辉,男,54岁。被执行人赵艳林,男,61岁。本院在执行王德辉申请执行赵艳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德辉撤销申请,此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