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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295号

程某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295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怀宁县金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杰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