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295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怀宁县金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杰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