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执1367号

崔凤芹与赵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凤芹,赵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崔凤芹,农民。被执行人赵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凤芹与被执行人赵明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10民初1665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崔凤芹借款20000元。现被执行人赵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玉岭

审判员  郑学森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