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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5716号

盛素珍与胡梅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盛素珍,胡梅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716号

原告:盛素珍。

被告:胡梅焕。

委托代理人:胡天妙。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素珍诉被告胡梅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盛素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梅焕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盛素珍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梅焕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素珍撤回对被告胡梅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素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樊文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盛君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