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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015号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保定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再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新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