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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945号

于万福、李克敏等与甘期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万福,李克敏,甘期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945号原告于万福。原告李克敏。被告甘期美。

原告于万福、李克敏诉被告甘期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万福、李克敏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万福、李克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万福、李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于万福、李克敏负担。

审 判 长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

人民陪审员  薛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