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945号原告于万福。原告李克敏。被告甘期美。
原告于万福、李克敏诉被告甘期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万福、李克敏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万福、李克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万福、李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于万福、李克敏负担。
审 判 长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
人民陪审员 薛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