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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2111号

寇维新与北京乐方灏昕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寇维新,北京乐方灏昕酒店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寇维新,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乐方灏昕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22号院2栋。法定代表人王红军,经理。关于寇维新与北京乐方灏昕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乐方灏昕酒店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寇维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乐方灏昕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各项款项309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北京乐方灏昕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凯

审 判 员 赵 蕾

代理

审判员 景 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穆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