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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6858号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岑美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岑美燕,梁伟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85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俊杰。被执行人岑美燕,女,汉族,1990年12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伟英,男,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告岑美燕、梁伟英计划生育一案,顺卫计征决字(2015)第B07069-1、B07069-2号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岑美燕、梁伟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生育政策调整,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案暂缓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700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因国家生育政策调整,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案暂缓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完毕及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68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小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