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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邵舜与被执行人何维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翠兰,何维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谢翠兰,男,生于1975年2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何维均,男,生于1967年2月15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邵舜与被执行人何维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谢翠兰未提供被执行人何维均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何维均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林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