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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辖终476号

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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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辖终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五层501H。法定代表人王洪涛,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南京聪明狗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5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我公司的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都在南京市鼓楼区,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淘宝公司)将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聪明狗公司)、南京聪明狗公司明确列为被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利害关系,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被告之一北京聪明狗公司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之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南京聪明狗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所在法院管辖。对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已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起诉,本案亦不存在移送管辖的其他情形,故本院对上诉人南京聪明狗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伟���判员陈勇

审 判 员 王       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洹

书 记 员 李   晓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