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刑更347号罪犯郎介秀,男,生于1970年6月8日,四川省九寨沟县人,藏族,文盲。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5日作出(2000)阿中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郎介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2000年12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川刑一复字第74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2002年12月1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2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2012年、2014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郎介秀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郎介秀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郎介秀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郎介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郎介秀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6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锡阳
审 判 员 陈马豫
人民陪审员 谢跃林二○一六年月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