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恢242号孙玉兰:原告孙玉兰与被告天津市凌云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南民初字第3435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恢24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春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米 洋 来自:
孙玉兰与天津市凌云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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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恢242号孙玉兰:原告孙玉兰与被告天津市凌云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南民初字第3435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恢24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春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米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