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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民初504号

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华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华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504号

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强,阳光新城项目经理。

被告:王华年,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阳光新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华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家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毕傲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