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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422号

山东夏津农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广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广晖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化芳。

被执行人:王广晖。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广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5)夏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广晖赔偿山东夏津农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执4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海宁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叶廷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