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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5228号

闫佩与柱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闫佩,柱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5228号原告闫佩,女,1979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永忠,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柱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金男。委托代理人姚志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佩与被告柱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方美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敏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