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5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白某某,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48岁许,汉族。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52年2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某某、樊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标的额5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经申请执行人李某提供线索,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樊某某在志丹县养老办有工资,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被执行人樊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志丹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志民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省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