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766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聪亚、段旭东,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论许,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姜展英,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圈良,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伦占,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徐长卷,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桑晓飞,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红旭,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禹州市京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法定代表人徐红旭,公司总经理。被告禹州市吕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自修,公司经理。被告禹州市鸿木轩古典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法定代表人桑晓飞,公司经理。十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徐论许、姜展英、吕圈良、徐伦占、徐长卷、桑晓飞、徐红旭、禹州市京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吕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禹州市鸿木轩古典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6月24日以被告已于2016年6月23日向其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刘广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74元,减半收取11637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乔锡玲
人民陪审员 张喜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