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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2766号

刘广东与徐论许、姜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广东,徐论许,姜展英,吕圈良,徐伦占,徐长卷,桑晓飞,徐红旭,禹州市京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吕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禹州市鸿木轩古典家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766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聪亚、段旭东,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论许,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姜展英,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圈良,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伦占,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徐长卷,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桑晓飞,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红旭,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禹州市京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法定代表人徐红旭,公司总经理。被告禹州市吕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自修,公司经理。被告禹州市鸿木轩古典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法定代表人桑晓飞,公司经理。十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徐论许、姜展英、吕圈良、徐伦占、徐长卷、桑晓飞、徐红旭、禹州市京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吕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禹州市鸿木轩古典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6月24日以被告已于2016年6月23日向其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刘广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74元,减半收取11637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乔锡玲

人民陪审员  张喜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