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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周稳莲与被执行人周珍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X莲,周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周X莲,女。被执行人周X,女。申请执行人周X莲与被执行人周X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莲民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X莲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446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周X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周X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再次向我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张胜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