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周X莲,女。被执行人周X,女。申请执行人周X莲与被执行人周X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莲民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X莲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446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周X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周X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再次向我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张胜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