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4民初403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严岳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严岳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40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160号。负责人颜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洪,该公司员工。被告严岳正,职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射阳农行)与被告严岳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小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射阳农行的委托代理人戴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岳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农行诉称:2009年8月20日,严岳正在射阳农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62×××33的信用卡一张。截止2016年5月23日,严岳正拖欠该卡本金7905.5元、利息562.79元、滞纳金143.08元,合计8616.37元。经射阳农行催要,严岳正未偿还。现要求严岳正偿还借款本金7905.5元、利息562.79元、滞纳金143.08元,合计8616.37元,并以本金7905.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4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严岳正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严岳正于2009年8月20日向射阳农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62×××33的信用卡一张,并激活消费使用。截止2016年5月23日,严岳正拖欠该卡借款本金7905.5元、利息562.79元、滞纳金143.08元,合计8616.37元。经射阳农行催要,严岳正未偿还。

本院认为:射阳农行与严岳正之间签订金穗卡领用合约,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严岳正按约领用射阳农行的金穗贷记卡消费后,与射阳农行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严岳正逾期还款,应承担归还透支款本金,并依约支付利息、滞纳金的责任。故射阳农行要求严岳正偿还借款本金7905.5元、利息562.79元、滞纳金143.08元,合计8616.37元,并以本金7905.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4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严岳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905.5元、利息562.79元、滞纳金143.08元,合计8616.37元,并以本金7905.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4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严岳正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小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小雨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地、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