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76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波,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军,男,汉族,1988年出生,陕西省人。被告李文彪,男,汉族,1982年出生,陕西省人。被告王应平,男,汉族,1982年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李文彪、王应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436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 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