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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3337号

桐乡骏通快递有限公司与程章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桐乡骏通快递有限公司,程章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3337号

原告:桐乡骏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齐福路900号1幢1楼。

法定代表人:马忠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云海、汤耀迪(实习),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章如。

原告桐乡骏通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章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沈武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云海、汤耀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章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关系,即被告委托原告通过快递运输物品,2015年9月到10月间,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运费30244元,被告在2015年11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后通过多次催讨,被告支付了其中的10000元,尚有20244元运费至今未付。诉请判令:

一、被告支付原告运费人民币2024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运费20244元的事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原告庭审陈述,被告尚欠原告运费20244元的事实可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运费2024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据此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运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章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抗辩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程章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骏通快递有限公司运费20244元。本案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沈武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