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珍,女,生于1955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张华,男,生于1959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敬晓秦,女,生于1964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人杨德珍与被执行人张华、敬晓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13350元,申请执行人尚有36650元及利息债权未实现,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德道
审判员 任增全
审判员 何 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