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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802执1521号

延俊伟与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榆林市众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延俊伟,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榆林市众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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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延俊伟,居民。被执行人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延永安,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榆林市众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延永安,系该总经理。本院执行的延俊伟与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榆林市众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64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榆林市众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榆林市众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延俊伟支付还款保证金8000元、法律服务费3000元,共计1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24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法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