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4027号
原告:陈良和,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石峰,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恒通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合路633号-7。
法定代表人:陈林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和诉被告海宁市恒通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和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良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1454元,由原告陈良和负担。鉴定费2100元,由海宁市恒通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浦恩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