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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1808号

于××与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808号原告于。被告薄。本院在受理原告于与被告薄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负担。

审判员  齐君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