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808号原告于。被告薄。本院在受理原告于与被告薄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负担。
审判员 齐君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
于××与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808号原告于。被告薄。本院在受理原告于与被告薄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负担。
审判员 齐君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