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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1302-1号

淄博鸿诺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中泰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鸿诺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中泰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302-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鸿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郑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翠玲,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徐旺北。

法定代表人:徐依厂,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海钱申请执行山东天辰建安防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0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执行费441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张 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