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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民初55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与黎善和、黄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黎善和,黄爱玲,韦群燕,沈岱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2民初5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219号。被告黎善和。被告黄爱玲。被告韦群燕。被告沈岱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诉黎善和、黄爱玲、韦群燕、沈岱如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覃语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银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