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025号原告李红,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学丹,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红负担。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