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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957号

衣斌与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衣斌,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957号申请执行人衣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利沛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00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两处,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将法院查封房产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案款,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所有案款,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继续执行本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胶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在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