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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行审67号

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建新、李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建新,李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8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李建新,汉族。被执行人李娜,汉族。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遂人口征决字(2013)第575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3)第575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7月向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6月2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超出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铁良

审 判 员  张新生

人民陪审员  袁 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