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8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李建新,汉族。被执行人李娜,汉族。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遂人口征决字(2013)第575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3)第575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7月向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6月2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超出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铁良
审 判 员 张新生
人民陪审员 袁 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