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844-2号
原告:潘建军,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沈桂君,宁波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林冬,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张焕孝,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军诉被告张林冬、张焕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军的撤诉申请符���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5元,减半收取计1622.5元,由原告潘建军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胡 辉
人民陪审员 胡海珍
人民陪审员 沈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