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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1844-2号

潘建军与张林冬、张焕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5-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建军,张林冬,张焕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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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844-2号

原告:潘建军,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沈桂君,宁波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林冬,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张焕孝,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军诉被告张林冬、张焕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军的撤诉申请符���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5元,减半收取计1622.5元,由原告潘建军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胡 辉

人民陪审员  胡海珍

人民陪审员  沈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高 雅